法护亲情 老有所依
  • 2023-12-15 16:42:34
  • 来源:汕头市龙湖区司法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龙湖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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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 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更是新时代良好家风体现。 如何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增进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给 予老年人更好的物质和精神照顾,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也 是龙湖区司法局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服 务和法治保障。 

      俗话说的好,“养儿防老”,但年事已高的冯老太却老 无所依,无奈将女儿告到法院,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和道歉, 事因母女双方脾性不同,一次争吵时,女儿出口辱骂她,并 不再给冯老太生活费,导致其精神崩溃和生活困难,想到自 己晚年养老却没有依靠,冯老太为此终日郁郁寡欢、寝食难 安,一直难以释怀。

      案件受理时,考虑到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不能贸然约双 方当事人到场,怕只会加剧冯老太与女儿之间的隔阂,不利 于矛盾的化解,于是调解员先约冯老太到龙湖区民事纠纷人 民调解委员会当面沟通了解案情,再多次以电话的形式与冯 老太女儿沟通赡养老人问题。

      调解过程中,双方均心存芥蒂。冯老太认为自己含辛茹 苦将 2 个孩子拉扯大,现在这么大年纪了,确被女儿这般对 待,必须让其道歉并付赡养费;而冯老太女儿则认为,她讲 的是事实,不存在诽谤、侮辱,想让她道歉认错她无法做到, 对于赡养费这个可以谈。

      

      通过前期充分听取双方陈述,在详细了解双方矛盾所在, 调解员从“情理法”入手,一方面劝慰冯老太,作为母亲, 应该多体谅女儿,自己孩子的脾性都很清楚;一方面批评教 育冯老太女儿,作为女儿,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 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 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 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 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 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自己也生为人母, 自己的女儿也坐在这里,如以后自己的女儿也这样骂自己, 不赡养自己,那自己该有多心寒。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 通过这样向双方释明民法典中关于子女赡养老人的相关法 律法规,深入分析,循循善诱,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 充分体谅彼此的难处。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调解员摆事实、 说道理、讲法律多番情理法的调解劝导,双方情绪逐步缓和, 最终成功解开了冯老太和女儿之间的心结,圆满化解了冯老 太的赡养难题。 

      这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秉承“调 解优先”的处理原则,不仅关注家事纠纷本身的解决,更加 注重修复家庭成员亲情、稳定家庭关系,俗话说的好,“百 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 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 要内涵,倡导大家都要尽到社会责任,让家中老人老有所依, 老有所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 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 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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