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龙人社监字〔2016〕第013号)
2017-01-12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商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 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拖欠并拒绝支付连梦婷2015年8月-12月劳动报酬共计14535元一案,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列》第五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下达指令如下:责令你限期于2017年01月23日前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你单位应当在2017年01月23日前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地址:汕头市龙湖区迎宾路9号南侧)。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谢伟泽 刘少伟     联系电话:0754-88269220

 

汕头市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01月12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