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龙发改价案处[2017]1号)
2017-05-17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粮食局)

  当事人:汕头市无线爱数码有限公司

  地址:汕头高新区高新电脑中心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国

  经查实,你单位于2017年3月24日之前,存在如下价格违法行为:在天猫商城网店“无线爱数码配件专营店”的商品“特价雷柏 N1020USB 有线鼠标 游戏鼠标 台式电脑笔记本鼠标 shubiao”(商品ID:16220494702)销售页面,标示“特价”的价格表示。你单位无法就该网店商品销售页面中出现的“特价”价格标示,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进行佐证,且明确表示,已经无法确认该商品标示“特价”价格表示的销售时间和销售数量,因此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向被调查人提取询问笔录,填写检查登记表,提取相关商品销售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并经被检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龙发改价案告〔2017〕1号),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我机关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非税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书手续,将罚款5000元全额缴至建行龙湖支行“汕头市龙湖区财政代收款专户。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法律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汕头市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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