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龙发改价案处[2017]2号)
2017-08-01
汕头市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当事人:汕头市龙湖人民医院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榕江路18号

  省审计厅对汕头市2015年至2016年6月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在抽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价格违规行为。经查实,在省审计厅本次审计的延伸调查中,你单位存在如下价格违法行为:

  多计时间重复收费,审计期限内共多收6笔,计12946.8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湖分局提供的《龙湖区参保人住院期间医疗项目收费计费时间大于患者住院时间》及《龙湖人民医院2016年2月城镇职工住院违规金额扣除明细表》、《龙湖人民医院2016年4月城乡居民住院违规金额扣除明细表》显示,上述6笔违规收费中的4笔计11155元已被市社保局龙湖分局扣除,余下2笔计1791.8元未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龙发改价案告〔2017〕2号),并告知你单位必须履行的退款义务。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同时说明多收的1791.8元未能退还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91.8元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办理非税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书手续,将违法所得1791.8元全额缴至建行龙湖支行“汕头市龙湖区财政代收款专户”(地址:汕头市龙湖区迎宾路建设大厦首层,账号:440650501261998888),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我局物价检查所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法律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汕头市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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