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龙发改价处〔2017〕3号)
2017-09-07
汕头市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当事人:广东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长江路84号翠英庄龙都锦园11、12幢一、二层

  时间:2017年8月24日 

  地点:汕头市长江路84号翠英庄龙都锦园11、12幢一层

  你单位所属新华都超市汕头龙都店在2017年8月4日-6日“折扣日”活动中,存在部分商品的结算价格高于标示的折后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以下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1000元。

  罚款按照以下第(二)项的方式缴纳:

  (一)当场收缴;

  (二)于2017 97日前将罚款缴至建行龙湖支行“汕头市龙湖区财政代收款专户,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我局物价检查所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汕头市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8月24日

附件下载   汕龙发改价处2017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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