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201704
汕头市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龙发改价处〔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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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汕头市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中山路130号协华大厦25层C1单元
时间:2017年11月14日
地点:汕头市龙湖区丰华花园物业管理处
你单位所服务的汕头市龙湖区丰华花园2017年11月14日之前物业服务收费没有实行收费公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以下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1000元。
罚款按照以下第(二)项的方式缴纳:
(一)当场收缴;
(二)于2017年 11月30日前将罚款缴至建行龙湖支行“汕头市龙湖区财政代收款专户”(地址:汕头市龙湖区迎宾路建设大厦首层,账号:440650501261998888)。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汕头市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1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