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龙人社监字〔2017〕第006-1号
被告知人:汕头市豪斯莱餐饮有限公司
你公司拖欠卢昀杰劳动报酬共计1579元。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支付卢昀杰未付工资1579元,加付未付工资金额总额的100%,即1579元,两项合计3158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汕头市龙湖区迎宾路9号南侧 邮编:515000
联系人:谢伟泽 刘少伟 电话:0754-88269220
2017年11月21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