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龙人社监字〔2017〕第006-2号
被告知人:汕头市豪斯莱餐饮有限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拒不配合处理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案件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汕头市豪斯莱餐饮有限公司处以壹万元罚款。
2. (以下空白)
3.
4.
5.
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元。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汕头市龙湖区迎宾路9号南侧首层
邮编: 515041
联系人: 谢伟泽 刘少伟 电话: 88269220
签发人:李卓文
2017年11月28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