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02-19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授)〔2024〕26号),同意我区征收集体土地4.7247公顷(折合70.871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202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汕头龙湖工业园区万吉片区珠峰路西侧先进制造业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龙湖区鸥汀街道辖区内万吉工业区珠峰路及西侧工业用地的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4.6655公顷(69.983亩),含耕地3.0886公顷(46.329亩);建设用地0.0592公顷(0.888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为: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万石经济联合社,面积4.7247公顷(折合70.871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1〕19号)确定的补偿标准,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土地面积为4.7247公顷(折合70.871亩),征地补偿款总额为1733.7322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被征地村(居)

面积

(公顷)

征地补偿总额(万元)

其中(万元)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

万石经济联合社

4.7247

1733.7322

1733.7322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征地补偿款支付还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该经联社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安置,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按规定安排留用地0.7087公顷(折合10.631亩)作为龙湖区鸥汀街道万石经济联合社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其中留用地0.6047公顷依法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保留集体性质),用途分别为工矿用地0.2804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0.3243公顷。0.104公顷为分摊道路用地,依法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返拨给集体使用,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批次实际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一致,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在本批次用地一并报批。

  六、登记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后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1938人,所需养老保障资金307.400794万元,用地单位已将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307.400794万元预存入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由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九、其他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龙湖区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3月1日),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4〕2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龙湖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8849209。

  特此公告。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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