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龙文广新通〔2015〕91号
区各出版物(批发、零售)经营单位:
根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加强报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新广印发〔2015〕23号)和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立即恢复出版物发行(批发、零售)经营许可事项审批的函》(汕文广新函〔2015〕153号)要求,龙湖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4日印发《关于恢复3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汕龙府【2015】64号),决定恢复“《出版物发行(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等3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现将出版物发行(批发、零售)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恢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恢复出版物发行(批发、零售)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1、严格按照《关于恢复3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汕龙府【2015】64号)要求,在龙湖辖区从事出版物经营业务的单位必须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到龙湖区文广新局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龙湖区文广新局将按《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重新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申请程序根据龙湖区文广新局制订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包括音像制品经营)办事指南办理。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恢复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事项审批后,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仍由龙湖区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负责。对逾期没有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业务的,龙湖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将以无证经营行为予以查处。请各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出版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及其规定,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出版物经营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
附件1: 《龙湖区人民政府决定恢复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项)》
附件2: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办指南
附件3: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指南
龙湖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