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龙发改价处〔2017〕2号)
2017-03-22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粮食局)

  当事人:汕头市金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西区5幢101房,法人代表:许少君,联系电话:88853318

  时间:2017年3月2日 地点:汕头市龙湖区恒信花园物业管理处 

  你单位所服务的汕头市龙湖区恒信花园住宅小区2017年3月2日之前收费没有实行收费公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以下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1000元。

  罚款按照以下第(二)项的方式缴纳:

  (一)当场收缴;

  (二)于2017年 3月18日前将罚款缴至建行龙湖支行“汕头市龙湖区财政代收款专户”(地址:汕头市龙湖区迎宾路建设大厦首层,账号:440650501261998888)。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汕头市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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