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华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誉禧阳光雅园项目(暂定名:鄱阳湖路与武夷山路交界北侧商品房项目)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因你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我局无法将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到你单位,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汕龙人社监告字〔2024〕第A001号。
经调查,你司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二)涉案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的…”,拟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汕龙人社监告字〔2024〕第A001号)
2024年6月12日
附件: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汕龙人社监告字〔2024〕第A001号
被告知人:湛江市华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逾期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汕龙人社监字〔2024〕第A008号)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和派员接受调查询问。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二)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的…”。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罚款合计: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厅(局)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梅溪东路经济综合楼三楼龙湖区人社局执法大队邮编:515000
联系人:蔡同志、陈同志电话:0754-88269220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