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2024-06-12
汕头市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湖人社

湛江市华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誉禧阳光雅园项目(暂定名:鄱阳湖路与武夷山路交界北侧商品房项目)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因你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我局无法将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到你单位,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龙人社监字〔2024〕第A008-3号。

  经调查,你司作为“誉禧阳光雅园项目(暂定名:鄱阳湖路与武夷山路交界北侧商品房项目)”分包单位,因你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公告通知后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我局经调查询问相关工人及项目总包单位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该项目存有“工人劳动合同缺失,实名制平台录入信息不全、与工人实际身份不符”等未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现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下达指令如下:限你司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龙人社监字〔2024〕第A008-3号三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落实誉禧阳光雅园项目的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执法大队。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龙人社监字〔2024〕第A008-3号)

2024年6月12日


附件: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汕龙人社监字〔2024〕第A008-3号

湛江市华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个人)在规章制度、劳动用工、工资分配(规章制度、劳动就业、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技能持证上岗、职业介绍)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作为“誉禧阳光雅园项目(暂定名:鄱阳湖路与武夷山路交界北侧商品房项目)”分包单位,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公告通知后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我局经调查询问相关工人及项目总包单位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该项目存有“工人劳动合同缺失,实名制平台录入信息不全、与工人实际身份不符”等未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现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下达指令如下:限你单位于2024年7月12日前按要求落实誉禧阳光雅园项目的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你单位(个人)应当在2024年7月12日前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蔡同志、陈同志联系电话:0754-88269220

2024年6月12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