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汕头市龙湖区工信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组织机构;
2.部门文件;
3.工作动态;
4.财政预决算;
5.办事指南;
6.其它;
7.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公开方式
汕头市龙湖区工信局主要通过《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公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gdlonghu.gov.cn)、政务新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报纸、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公开。
1.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公众可到汕头市龙湖区工信局办公室查阅政府信息。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23号珠江楼603,咨询电话:0754-88831051。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2.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公报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在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gdlonghu.gov.cn)“政务公开”下的“政府公报”栏目。
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汕头市龙湖区工信局(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龙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http://www.gdlonghu.gov.cn/gkmlzl/)上查阅该《目录》。
4.政务新媒体
本机关没有开设政务新媒体。本机关通过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开设的微信订阅号、微信视频号、南方号和移动客户端等多种类型政务新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众可关注“龙湖视窗”微信订阅号或“龙湖视窗”微信视频号,或下载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官方新闻客户端“南方+”(南方Plus)关注“龙湖视窗”南方号,或下载“汕头龙湖”移动客户端查阅或检索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信息编排体系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发布机构、名称、文号、分类、发布日期等内容。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如下:
1.索引号:由信息生成发布机构代码、目录类别代码、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组成;
2.发布机构:指信息发布主体;
3.名称:指信息的标题,是表达信息主题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
4.文号:指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正式公文类有此项);
5.分类:按文件的文种和类别进行分类;
6.发布日期:指信息发布的时间。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汕头市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23号珠江楼603。
电话:0754-88831051
传真:0754-88831096
邮政编码:515041
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30-17:3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4004。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汕头市龙湖区工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络渠道: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申请人登录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4004),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2)线下渠道:当面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申请人可在工作日办公时间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
受理机构:汕头市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23号珠江楼603。
电话:0754-88831051
传真:0754-88831096
邮政编码:515041
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30-17:30.
(3)信函渠道: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三)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和审核(必要时将出具回执)。登记和审核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要素是否明确。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回复。
(2)期限计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可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平台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补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补正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
(2)补正告知。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
3.办理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答复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3)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密、涉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网址为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01/content_5566168.htm)。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