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补贴对象和范围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应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注:1.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
2.孵化成功是指孵化基地内的创业者,在书面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每户一次性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资金来源
初次认定创业孵化基地为市级的,补贴资金由市级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初次认定创业孵化基地为区县级的,补贴资金由区县从各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四、补贴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持以下材料(一式2份)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附件4-1)、《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附件4-2);
2.入驻创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3.入驻创业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5.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等资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审验,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五、补贴审核及拨付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按月集中汇总审核,于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在《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提出拨款意见,连同审核完毕的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到同级人社部门,由同级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附件:
4-1.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附件: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docx
4-2. 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 附件: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