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 2018-11-13 15:47:16
  • 来源:龙湖区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龙湖区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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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成熟,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

    3、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

    4、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汕头市龙湖区辖区内注册(税收、产值归属龙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究开发基础条件和运行机制良好。资信度高,具有可靠技术依托。

    (二)申报程序

    1、区科技局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结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实际,提出扶持重点,每年在下半年下发当年度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并在区科技科普网和区政府网站上发布。

    2、凡申报区科技计划的项目,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汕头市龙湖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汕头市龙湖区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加盖公章。

    3、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由项目所在企业向区科技局申报。

    (三)受理程序

    1、受理方式

    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送区科技局统一受理。

    2、受理时间

    自发布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为当年项目的申报受理时间,过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1、汕头市龙湖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项目有关证明材料或辅助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等。

    5、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①申报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②提供证明材料或辅助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二、项目评审与立项

    (一)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由区科技局组织进行。

    (二)区科技局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粤科规划字〔201257号)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区科技局根据当年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重点和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当年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经请示区政府领导同意,再与区财政局进行沟通,形成初步意见。召开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年度科技计划立项工作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意见。再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审核批准。必要时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进行实地考察。

    (四)经区政府审批后,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计划立项及经费安排文件。

    三、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一)科技项目经费划拨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接到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后,应及时与区科技局签订《科技经费使用合同书》。

    2、合同签订后,由区科技局划拨科技项目经费。

    (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1、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该款主要用于科技项目实施中所需的项目研究试验费及与研发直接有关的费用。

    2、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局申报项目终止执行手续,并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监督项目实施。

        (二)区科技局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在每年1231日前需向区科技局提交《汕头市龙湖区级科技计划年中执行情况报告》。

    (三)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区科技局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

    五、项目结题与验收

    (一)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验收。

    (二)结题验收程序:

    1、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验收资料,经审批后,区科技局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2、项目验收以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

    3、验收资料包括加盖承担单位公章的验收申请书、验收结题书、项目实施执行报告、立项通知书、合同书、决算表、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凭证等其他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重新提出验收的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区科技局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新的项目申报。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

    (四)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区科技局审查批复后,可继续执行。

    (五)对无正当理由无法完成项目结题验收的单位,区科技局将通过有关部门协调或采取法律手段收回应归还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新的项目申报。

    六、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6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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