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龙湖廉政网 > 信息公开 > 其他 > 单位规章制度
龙湖区纪委监委考勤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龙湖廉政网 发布时间:2021-0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委机关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纪律意识,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委机关(含派驻组)全体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员工及借用人员),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考勤打卡制度

  第三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考勤打卡制度,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一)考勤方式采用智能考勤机打卡录入,全体工作人员需配合办公室做好本人的人脸和指纹采集工作。

  (二)工作日打卡时间为上午8:30前、下午5:30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上午8:30后录入的,按迟到处理;下午5:30前录入的,按早退处理。

  (三)工作人员因公需外出不能按时打卡的,要提前告知部门负责人或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龙湖区纪委监委在职人员因故无打卡、迟打卡登记表》(详见附件一)上登记备案;班子成员外出不能按时打卡的,应告知办公室登记备案。

  (四)工作人员因休假或请假的,由办公室根据其休假审批表或请假条予以登记备案。

  (五)本委第四、五派驻纪检监察组暂不纳入委机关考勤打卡登记范围,归入所驻在单位的考勤管理范围。

  第四条实行工作日考勤打卡情况公示制度。考勤打卡情况实行一月一公示,部门每月的公务备案情况统计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报办公室整理公示,接受本委机关全体人员及外来人员监督。办公室对每人的年度考勤情况进行汇总,作为年度考核、评先选优的评定依据,在相关会议上通报。

  第五条上下班没有打卡和备案记录的,处理如下:

  (一)上午上班时不打卡,下班时打卡的,按迟到处理;

  (二)上午上班时打卡,下班时不打卡的,按早退处理;

  (三)上、下班均不打卡的,按旷工处理;

  (四)对存在迟到、早退、旷工情况的人员,每月由办公室统计转由管线领导对其进行约谈,并按相关法规政策予以处理。

  第六条本委按照有关规定在节假日落实值班制度,由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参加轮流值班。值班人员在轮值当天应按工作日要求进行考勤打卡,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应按规定上报。因故无法参加值班的,须自行与其他工作人员协商替班并告知带班领导和办公室。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七条请假(含休假,下同)应按下列要求办理手续,并填写《龙湖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详见附件二)或《龙湖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审批表》(详见附件三)审批后送办公室备案。假期期满后,要及时销假,需要延长的应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副书记请假的,需经书记审批。

  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请假的,需经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

  部门负责人请假的,需经分管领导、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

  其他人员请假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分管副书记审批。

  上述人员请假经领导批准后需向委办公室报备。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休息日加班的,可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安排补休。

  第九条请假的种类包括: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

  第十条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请假、休假。

  第十一条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参与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因婚丧喜庆事宜请假的同时,需按文件要求填写《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详见附件四),按干部管理权限,书记、副书记上报市纪委备案,其他人员报委办公室备案,四级主任科员以上需同时报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第四章 外出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区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需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包括:委机关全体人员、各街道纪工委书记。

  第十三条需因公或节假日外出离开本市的,副书记需向书记报告;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需向分管副书记和书记报告;部门负责人需向分管领导、分管副书记和书记报告。其他人需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分管副书记报告;街道纪工委书记在按所在单位规定执行的同时,还须向区纪委书记报告,并向区纪委办公室报备。

  第十四条委机关人员需出国(境)的,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还需在出国(境)前书面报告书记批准后方可出国(境)。街道纪工委书记需出国(境)的,除严格按照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还需在出国(境)前书面或电话报告区纪委书记批准,并向区纪委办公室报备。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休假、外出,由其指定1名同志负责主持部门工作,并报办公室备案。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本市(确因工作需要除外)。纪工委书记离开本市,应由其指定一名同志主持纪工委工作,并向区纪委办公室报备。

  第十六条上述领导干部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外出期间,应做好工作安排和交接,防止出现差错。

  第十七条严肃纪律,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要及时提醒注意;对不请假擅自外出,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