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汕头市创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成立后未依法报送并公示2013-2017年度报告。本局通过电话联系、邮寄文书、现场核查等方式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经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核查,存在报税异常的情况。经本局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2018年12月12日,本局在《汕头日报》发布了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公告,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汕头市创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汕头市创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清算,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且通过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将吊销的企业名单(附后)在《汕头日报》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你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办公楼受理窗口;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988252)。
汕头市龙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