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湖区关于支持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的通知
2024-05-31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龙湖区关于支持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发改局反映。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龙湖区关于支持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对口帮扶协作实施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结合龙湖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新引进深圳市坪山区-汕头市龙湖区“百千万工程”产业合作园区(即龙湖现代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的规上工业企业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只奖励一次。(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第三条 新引进园区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予以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只奖励一次。(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第四条 对首次达到下述标准的园区企业,分层次予以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年度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一)年度产值达到2亿元的企业,予以奖励10万元。

  (二)年度产值达到3亿元的企业,予以奖励15万元。

  (三)年度产值达到5亿元的企业,予以奖励25万元。

  (四)年度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予以奖励50万元。

  (龙湖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园区企业自按约定时间开工之日(按约定时间、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50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第六条 龙湖区上市企业(A股、H股)募集资金投资园区的工业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予以奖励50万元;龙湖区新三板企业募集资金投资园区的工业项目,投资规模3亿元以上,予以奖励30万元。(龙湖区财政局负责)

  第七条 龙湖区法律服务机构面向园区企业提供普法、商事调解、人民调解或“法治体检”等公益法律服务。对上年度帮助园区企业化解矛盾纠纷、挽回损失或者获得重大利益累计500万元以上的,经龙湖区司法局备案,予以奖励5万元。(龙湖区司法局负责)

  第八条 实际采购龙湖区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产品金额1000万元以上、实现两地企业产业链协作的坪山区内上市公司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提前向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按年度新增采购额1%给予采购方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龙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第九条 经龙湖区有关部门认定且在坪山-龙湖产业协同发展基地挂牌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以下简称“平台”),所培育出的龙湖区限上零售企业(需提前向属地街道、龙湖区商务局备案且年度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合计年度零售总额同比净增加5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增量部分的0.7‰予以平台奖励。本条每年奖励不超过350万元。(龙湖区商务局负责)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扶持资金来源于深圳市坪山区对口帮扶协作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超出年度预算的,可按比例折算兑现。

  (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龙湖区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企业享受本措施第二条、第三条的,应是龙湖区外新引进企业。

  (三)本措施“以上”“最高”“不超过”包含本数,“年度”为自然年度,“园区企业”为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四)本措施为年度兑现,适用于202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

  (五)以上奖励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统计口径以龙湖区统计部门为准,具体工作由龙湖区相应负责部门承担。


政策解读:

  关于《龙湖区关于支持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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