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解读
2023-05-11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龙湖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支持我区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切实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引领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作用,编制形成《龙湖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汕市农农〔2020〕34号)。

  三、形成过程

  区农业农村局就《办法》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并于2023年3月17日至3月28日,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办法》已经区农业农村局法律顾问审查,区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议,区司法局法律审查后,经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由区农业农村局冠以经区政府同意的表述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申报条件

  申报龙湖区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者提供农业服务产品(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信息、科技、托管,以及农业农村观光、体验等旅游产品,下同)的收入要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70%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除外),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认定标准,以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二)申报范围

  下列6类农业企业均可提出申请。

  1.种养生产型企业。指从事农作物的种植、禽畜饲养的企业和水产养殖的企业。

  2.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指从事以农副产品为原料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

  3.农产品流通型企业。指从事农产品收购、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分销、信息处理、市场反馈等功能,实现农产品价值增值的企业。

  4.农业新业态型企业。一是互联网农业电商:包括农业电商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工具销售各类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电商企业,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销售各类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平台电商企业,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农业服务产品的品牌推广、交易、洽谈、结算等服务的电商企业,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收取平台服务费用或获得销售收入分成;混合电商企业,是指从事的经济活动涵盖农业电商企业和平台电商企业经营范围的电商企业。二是休闲观光农业企业,是指以农业、林业、渔业等资源为基础开发旅游产品,利用农业景观、生产体验、农村空间吸引旅客参与、参观的企业,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为销售农产品及加工品、旅游服务产品、旅游纪念品。

  5.农产品市场带动型企业。指以粮油、畜禽、水产、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提供长期、固定、公开的批发交易设施设备,并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服务功能的交易场所的企业。

  6.农业科技型公益类单位。指从事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具有较强的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具备一定规模的研发生产基地,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对当地或周边地区农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农民增收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或公益类单位。

  (三)认定标准

  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包括6方面指标,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75分及以上的列为认定候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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