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车辆管理效能,进一步规范车辆使用管理,根据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
﹙一﹚实行“一车一档”。车辆有关证照、资料,由委办公室专人专管,统一建立档案,并加强管理、妥善保管。
﹙二﹚实行下班车辆入库。下班后,车辆一般应停放在委停车场。如无法当天入库,必须停放在安全场所,并关好门窗,锁好方向盘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将车辆在高级娱乐场所和私人住宅区停放过夜,否则一切不良后果由用车部门和相关人员负责。
二、车辆派遣
﹙一﹚车辆派遣坚持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用车原则。
﹙二﹚除特殊情况外,在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内从事公务活动,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车及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中心城区外一般公务用车,须提前1日向委办公室车管人员提出申请;跨市的,须提前2日提出申请,经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统一进行安排、调配。遇到重大或者紧急任务等需临时用车的,用车部门或个人须口头报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派车,用车完毕再补办手续。用车部门或个人连续3天使用车辆或跨市使用车辆1天以上的,须报用车部门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
﹙三﹚出车前,用车人员应认真填写《区纪委监委公务用车登记表》,并写明用车部门、事由、车号、路途、公里数及时间。
﹙四﹚驾驶公车的,应由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礼貌行车,严禁酒后驾车。
﹙五﹚车辆外派时,用车部门或个人要妥善保管车辆,切实保障车辆安全,防止车辆损毁、失窃。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委办公室报告,如瞒报缓报,将对责任驾驶人员进行处罚。
三、车辆维修保养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委办公室要加强车辆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路桥税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
﹙二﹚车辆应到委指定的有资质的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车辆维修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并由车管人员建立“一车一维修台帐”。
﹙三﹚车辆长途行驶中如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必须立即向车管人员报告,说明情况,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手续。
﹙四﹚车辆维修后,由车管人员和委办公室分管后勤工作副主任对维修费用进行核实后办理结算手续。
﹙五﹚车辆实行强制保养制度,除平时检查、清洗保养外,按照车辆行驶的公里数等保养基本指标要求,定期对车辆实行强制保养,提高车辆的运行性能和安全系数。
四、车辆费用报销
﹙一﹚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路桥费、粤通卡费、油料费等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车管人员登记、审核,按规定呈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报销。
﹙二﹚车辆油料实行定点供应。每月车管人员对每部车计量列表登记、汇总、复核,如发现加油站弄虚作假或油质出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情况严重的要变更加油站。
﹙三﹚车辆未能在定点加油时,应就近选择质优、价宜、量足的加油站,并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支付,返回后要及时向车管人员报告加油情况。
﹙四﹚驾驶人员如有交通违章(如闯红灯、超速、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准时交纳罚款。
本规定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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